(2017)豫1481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嗥、王素梅等与王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嗥,王素梅,王抗,王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237号原告:陈嗥,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素梅,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毅、李寒(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抗,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平,男,1974年6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嗥、王素梅诉被告王抗、王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嗥、王素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嗥、王素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嗥、王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陈嗥、王素梅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