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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37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7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赖小明、吴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赖小明,吴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7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负责人:蒋海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小明,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吴叶红,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赖小明、吴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赖小明、吴叶红应归还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7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4227元、诉讼费用101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赖小明、吴叶红向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73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湖苑53幢606室房屋作抵押。到期后还结欠本金73万元未归还,引发本案纠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小明���吴叶红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湖苑53幢606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正在变卖过程中,除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赖小明、吴叶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73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24227元、诉讼费用1016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赖小明、吴叶红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家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