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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蒲敬平追缴违法所得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139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蒲敬平,男,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蒲敬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赃物价值人民币400元的中兴手机一部予以追缴,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