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9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书文诉赵海清、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书文,赵海清,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388号申请执行人贾书文,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海清,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法定代表人陈攀。贾书文与赵海清、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72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赵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书文借款本金120万元及该本金的利息;二、被告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赵海清、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贾书文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赵海清、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9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