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边连华、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兴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连华,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兴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连华,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剑,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讼代理人:张志毅,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兴盛村。法定代表人:金勇,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文,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边连华、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兴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5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供了大兴街道、于洪征地拆迁办征收告知书、于洪区政府的征收公告,用以证明案涉土地已涉征收。被上诉人出具于洪街道办的情况说明。现因出现新证据,对于案涉土地是否涉及征收需要查清,重审时在此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判。如涉及征收标准争议,则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15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边连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6元予以退回,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兴盛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王 纪审判员 孙菁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