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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杰锋、季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锋,季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杰锋,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季学勇,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张杰锋与被执行季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季学勇向张杰峰支付本案诉讼费2954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及车损鉴定费65元,共计4519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