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本国与沈永海、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本国,沈永海,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付本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沈永海,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程鹏,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付本国与被执行人沈永海、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