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黄圃镇禾匀纸业包装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黄圃镇禾匀纸业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泽文、郭锐冀,该局黄圃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禾匀纸业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一铭路,组织机构代码770197137。主要负责人:刘少芳。本院在审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中人社监字[2016]第140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中人社监字[2016]第140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