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建强、金乡县华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强,金乡县华辰置业有限公司,王福星,李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山街北段民政局南侧二层楼房,组织机构代码065925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659250043。法定代表人王福坤,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福星(曾用名王福兴),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李俊荣(曾用名李军荣),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