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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阖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阖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97384Q。法定代表人:刘咸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利辛县阖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工业园创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2306246170X8。法定代表人:金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因被执行人利辛县阖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2017)皖162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利辛县阖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有发现被执行人利辛县阖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并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62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