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执复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复647号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5224-1。法定代表人:令狐克胜,董事长。保全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丁字口遵义大饭店九楼902号,组织机构代码31430164-X。法定代表人:吕中银,董事长。被保全人:重庆市鼎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2单元9-16。法定代表人:周建成,职务不详。被保全人:令狐克胜,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石坝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9********。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北法院)在办理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全公司)与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重庆市鼎玺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玺公司)、令狐克胜财产保全一案中,被保全人顺发公司提出异议,该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渝0105执异19号执行裁定。顺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顺发公司向江北法院提出异议称,其于2014年9月11日与美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顺发公司向美全公司借款1300万元,同时约定顺发公司以位于桐梓县“南都花园”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时“南都花园”价值大于2600万元,现价值4000万元,足以足额清偿美全公司的的借款。江北法院(2016)渝0105执保730号执行裁定对桐梓县楚米镇三坐村重庆工业园区厂房系超额查封,因此,请求撤销(2016)渝0105执保730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顺发公司位于桐梓楚米镇三坐村重庆工业园区产权证号码为201201680号、201201681号、2012016584号、2012016585号的房屋查封。江北法院查明,在办理美全公司与顺发公司、重庆市鼎玺物资有限公司、令狐克胜财产保全一案中,该院于2016年8月2日冻结了令狐克胜持有的顺发公司50%的股权,查封了顺发公司位于桐梓县楚米镇三坐村重庆工业园区厂房16873.57平方米(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16796.01平方米(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12428.45平方米(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15056.7平方米(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12428.45平方米(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五套厂房,查封了顺发公司位于桐梓县××村楚园区××(××)地块31302平方米(证号桐国用[2012]00766号)土地。江北法院认为,(2016)渝0105执保730号财产保全一案,该院根据美全公司的申请裁定冻结令狐克胜持有的股权,查封顺发公司位于桐梓县楚米镇三坐村的厂房五套及楚米镇三坐村31302平方米土地,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院查封的桐梓县楚米镇三坐村重庆工业园区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和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厂房均设立了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顺发公司未举证证明该院查封的其他财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对顺发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顺发公司的异议请求。顺发公司提出复议称,2014年9月11日,其与美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顺发公司向美全公司借款1300万元,同时约定顺发公司以位于桐梓县“南都花园”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抵押价值折合以50%计算。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时“南都花园”价值大于2600万元,现价值4000万元。该财产足以清偿美全公司的借款,美全公司再次申请保全顺发公司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江北法院(2017)渝0105执保19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顺发公司位于桐梓楚米镇三坐村重庆工业园区产权证号码为201201680号、201201681号、2012016584号、2012016585号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美全公司与鼎玺公司、令狐克胜、顺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美全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鼎玺公司、令狐克胜、顺发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0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美全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6年7月28日,江北法院作出(2016)渝0105财保60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鼎玺公司、令狐克胜、顺发公司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同年8月1日,该院作出(2016)渝0105执保730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扣押鼎玺公司、令狐克胜、顺发公司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次日,该院作出(2016)渝0105执保73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顺发公司名下位于桐梓县楚米镇三坐村重庆工业园区厂房16873.57平方米(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16796.01平方米(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12428.45平方米(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15056.7平方米(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12428.45平方米(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房屋;作出(2016)渝0105执保73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顺发公司名下位于桐梓县××村楚园区××(××)地块31302平方米(证号桐国用[2012]00766号)土地。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江北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中,美全公司向江北法院申请保全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故江北法院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该院查封的桐梓县楚米镇三坐村重庆工业园区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和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厂房均设立了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上述财产价值中能用于清偿的债务的数额并不确定,顺发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该院查封的其他财产的价值,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执异1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顺发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执异19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国贞代理审判员 曹 宣代理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