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辛秀玉等115人与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秀玉,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辛秀玉等115人。被执行人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辛秀玉等115人与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5)第2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