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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凌少剑、田执欣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执欣,凌少剑,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执欣,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志春,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凌少剑,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志春,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杰,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田执欣、凌少剑因与被申请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执欣、凌少剑申请再审称,2013年6月的《借款抵押合同》不适用于2013年5月的借款,案涉借款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田执欣、凌少剑不应向刘杰支付利息。综上,依法申请再审。刘杰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杰向田执欣账户汇款后,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对借款利息和期限作出约定,案涉《借款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田执欣、凌少剑关于《借款抵押合同》与本案借款无关且双方未约定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并适用相关法律,判决田执欣、凌少剑向刘杰返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综上,田执欣、凌少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执欣、凌少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