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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韩社会与陆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社会,陆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283号原告:韩社会,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喜,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被告:陆威,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韩社会诉被告陆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通知,被告并不在该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社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