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文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正,樊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正,男,1963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樊起龙,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文正与樊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文正申请执行要求:樊起龙偿还王文正押金及租金共计175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手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另查,被执行人樊起龙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樊起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樊起龙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