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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2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江鸿、陈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鸿,陈加华,陈招宝,陈伟煌,陈清洪,刘阿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江鸿,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陈加华,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陈招宝,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陈伟煌,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陈清洪,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刘阿松,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60518-4,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段煌星大厦五层510、511、515、516、517号。负责:宋建琪,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江鸿、陈加华、陈招宝、陈伟煌、陈清洪与被执行人刘阿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阿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领取),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阿松银行存款35493元并于2017年6月22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阿松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刘阿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陈江鸿、陈加华、陈招宝、陈伟煌、陈清洪于2017年6月22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阿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陈龙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