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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春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春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737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洪斌,公司职员。被告沈春根,男,成年人,汉族,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春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建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