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纲与魏恒、吕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纲,魏恒,吕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民初1620号原告:赵纲。被告:魏恒。被告:吕星星。原告赵纲与被告魏恒、吕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恒、吕星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纲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5日二被告找原告讲自己因家中有事需资金周转,需借原告20000元,后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将自己的25000元现金借给二被告,二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款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6年9月份归还原告借款179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偿还了800元,下欠原告63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清还原告借款6300元,并互负连带清还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魏恒、吕星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被告魏恒、吕星星向原告赵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赵纲20000元正(贰万整),后借5000元正,共计(25000)元,两月归还。借款人:魏恒、吕星星。”2016年9月,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79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偿还了8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魏恒、吕星星未按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显属违约。因双方在借款时并未就债务份额进行明确约定,故被告魏恒、吕星星作为共同借款人依法应当互负连带责任偿还该笔借款。对原告赵纲要求被告魏恒、吕星星偿还借款6300元,并互负连带清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魏恒、吕星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恒、吕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赵纲借款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魏恒、吕星星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被告魏恒、吕星星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