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永年县双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永年县双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邢台县将军墓村。法定代表人:张西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年县双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永年县刘汉乡北榆林村北。法定代表人:马振,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年县双佳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年县双佳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