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武乡县××粮食稽查大队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晋0429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54050元、执行费711元,合计54761元。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54761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