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239-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239-24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48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刘惠娴,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国勇被执行人: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二层67A铺。法定代表人:邝焰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九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审4401、4399、4415、4406、4403、4416、4413、4410、440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向该公司员工支付工资合共3268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另案已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办公设备,拍卖所得款按比例可统筹分配给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林世生、黄文豪、蒙勇呈、肖春山、杨林发、赵万波、蔡国旋、麦汉忠、周景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6月23日到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统筹分配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239-247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