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莫坤南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坤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1号罪犯莫坤南,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住址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7年3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7)粤12刑终57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上诉人莫坤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封开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1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莫坤南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封开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封司字第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认定社区矫正人员莫坤南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莫坤南于2017年4月13日到封开县司法局杏花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4月17日莫坤南到杏花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思想汇报后,就不再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并私自到佛山打工,由于莫坤南未按规定当面报告并提交思想汇报并且擅自外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东省封开县司法局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和2017年6月7日对其两次书面警告,至2017年6月13日莫坤南还没有到杏花司法所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该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莫坤南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坤南因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7)粤12刑终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莫坤南于2017年4月13日到封开县司法局杏花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4月17日,莫坤南到杏花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告并提交思想汇报。4月18日,莫坤南向杏花街米店老板卢沛葵赊米,卢沛葵不同意赊给他,遂于4月18日晚,用铁棒打烂卢沛葵的电表,莫坤南触电并致新和旧屋村电线损毁几十米。4月19日,杏花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莫坤南家进行家访,并对其口头警告。5月份,莫坤南就不再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并私自到佛山打工。由于莫坤南未按规定当面报告并提交思想汇报并且擅自外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东省封开县司法局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和2017年6月7日对其两次书面警告,但至2017年6月13日其还没有到杏花司法所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广东省封开县司法局提供如下证据证实:1、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粤12刑终57号刑事判决书,反映:本院以上诉人莫坤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莫坤南因该案于201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广东省封开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封司矫[2017]1号《关于对莫坤南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函》、《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2017)封司字第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封开县司法局杏花司法所作出的《关于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莫坤南撤销缓刑建议》,反映:莫坤南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莫坤南于2017年4月13日到封开县司法局杏花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4月17日莫坤南到杏花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思想汇报后,就不再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经广东省封开县司法局两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3、《社区矫正人员每周电话汇报记录表》反映:2016年5月17日,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电话得知莫坤南未请假私自到佛山,并督促其回来到杏花司法所报到;5月22日,莫坤南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遂电话通知其兄弟莫某要求其联系莫坤南回来报到;5月23日-24日,莫坤南电话仍关机,无法联系。4、《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情况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当面报到、参加学习登记表》、《日常管理记录》、《情况汇报》,反映:莫坤南于2017年4月13日到封开县司法局杏花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并于2017年4月17日到杏花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思想汇报。5、《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记录表》,反映:①莫坤南4月18日晚打烂卢沛葵的电表,引起触电,损坏了旧屋村的电线。司法所工作人员于19日到其家对莫坤南进行思想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其间要遵纪守法,否则要收监执行。并对莫坤南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告知其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具体要如何处理由杏花派出所作出决定。②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莫坤南家向其母亲了解莫坤南的去向,其母亲伍某1表示不知道莫坤南去向。工作人员向其母亲说明,莫坤南现在是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纪律,不遵守要收监执行。6、《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及《文件送达回执单》,反映:广东省封开县司法局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和2017年6月7日对莫坤南进行两次书面警告,并已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至莫坤南家,由其母亲伍某1签收,见证人:伍某2。7证人伍某2(新和村委会副主任)的证言,反映:莫坤南有一个约83岁的母亲,有一个读一年级的儿子,为人懒散,好饮酒,酒后容易冲动爆燥。2016年4月19日晚,酒后打烂卢沛葵的电表,引起触电,损坏了旧屋村的电线。其已有一段时间没见过他,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同什么人有过联系。其没有办法联系到他。8、证人伍某1(莫坤南的母亲)的证言,反映:莫坤南是其儿子,其不知道他去哪里,没法叫他回来。其知道莫坤南脱管超过一个月可以收监执行,但其没办法叫他回来。又查明,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6)粤1225刑初155号释放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回证及封开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反映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给莫坤南。罪犯莫坤南于2017年4月10日缓刑释放。本院认为,罪犯莫坤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并且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粤12刑终5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莫坤南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莫坤南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罪犯莫坤南从201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7年4月10日缓刑释放,共羁押七个月八日,折抵刑期七个月八日。余刑为十个月二十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智华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代理审判员 秦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