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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季成发与张献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成发,张献影,杨学伟,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乐山市福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386号原告:季成发,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张献影,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第三人:杨学伟,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第三人: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乐山市福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滨江路(岷江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660278171W。法定代表人:陈永碧。原告季成发诉被告张献影、第三人杨学伟、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乐山市福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季成发于2017年6月10日撤回对第三人杨学伟、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乐山市福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后,又于2017年6月27日撤回对被告张献影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季成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季成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季成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