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成林、韩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成林,韩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立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成林,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韩学军,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成林、韩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成林、韩学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盂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晨生审判员 侯光锋审判员 张 渭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