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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2444-3。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木光,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木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账户为62×××62号上的存款人民币50459.06元,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木光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隆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