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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刘景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卫俊庆,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杨武青,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孙永平,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人。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武青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