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刘景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卫俊庆,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杨武青,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孙永平,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人。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武青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