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州新之秀膜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新之秀膜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新之秀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周国平。申请执行人徐州新之秀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746.84元,执行费5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案款47400元,扣缴执行费571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