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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巴州红隆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红隆椒业有限责任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8行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红隆椒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新疆巴州和硕县老314国道旁5区**号。法定代表人:屈建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58930XXXX。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法定代表人:尼木格尔,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锦,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图尔,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原审第三人:刘春林,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工人,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磊,男,汉族,1957年4月24日出生,新疆和硕县农业局退休干部,现住新疆和硕县。上诉人巴州红隆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州红隆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已经与第三人刘春林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上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巴州红隆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付上诉人巴州红隆椒业有限责任公司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席玉萍审 判 员  孟梅君代理审判员  周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德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