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上高县隆宇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嘉洛凯塑料原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上高县隆宇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嘉洛凯塑料原料经营部,金海根,嘉兴市嘉洛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上高县隆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高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92813199L。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嘉洛凯塑料原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浃里陈村东林小区2栋北边一楼门面房第四间,注册号:331004620033154.被执行人:金海根,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私营业主,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嘉兴市嘉洛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社区余沈公路西侧由南至北第一间,注册号:330402000146445.本院在执行江西省上高县隆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台州市路桥区嘉洛凯塑料原料经营部、金海根、嘉兴市嘉洛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台州市路桥区嘉洛凯塑料原料经营部、金海根、嘉兴市嘉洛凯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