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刚、庞衍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庞衍化,孙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庞衍化,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有银,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庞衍化、孙有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李刚的申请。被执行人庞衍化、孙有银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崔晓义55050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吉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