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临沂开元轴承有限公司与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张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开元轴承有限公司,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张安梅,林世元,林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656号原告:临沂开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迎春路南A路西。法定代表人:李荣花,总经理。被告: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迎春路北西外环东。法定代表人:张安梅,总经理。被告:张安梅,女,汉族,居民。被告:林世元,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林海峰(曾用名:林新峰),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开元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张安梅、林世元、林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林海峰所有的位于沂南县人民路东首路北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沂房权证城区字第××,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海峰所有的位于沂南县人民路东首路北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沂房权证城区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怀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