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明德、尹华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德,尹华清,段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德,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尹华清,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段革芳,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华清、段革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华清、段革芳返还申请执行人110000元,迟延履行金2156元(以1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2月20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292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1618元,以上款项共计118336元。但被执行人尹华清、段革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华清、段革芳银行存款1183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