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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许春明、张同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明,张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51号申请人:许春明,男,汉族,1954年10月20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张同斌,男,汉族,1975年5月4日生,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同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征求申请人许春明的意见,申请人许春明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许春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阳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