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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殷某与贾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贾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民初558号原告:殷某,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1,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张家口市财政局干部,现住址。原告殷某与被告贾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子贾某2。原、被告起初感情尚好,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一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双方不断发生矛盾与争吵。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一直默默忍受,希望被告能回心转意,但被告毫无悔意。2016年9月原、被告分居。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尽心尽力,吃尽了苦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如诉请。被告贾某1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殷某与被告贾某1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子贾某2,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从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异常,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并于2016年9月分居。2017年4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婚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长达30多年的共同生活中,难免出现矛盾,只要双方积极沟通,相互交流,互相信任和理解,彼此尊重和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和长处,多找自身的缺点和不足,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冷静妥善地处理矛盾纠纷,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