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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王文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文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94号原告: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4250398-5。主要负责人:祖剑,系该单位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明,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文顶,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金世纪广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5077306Y。主要负责人:范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厂,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被告王文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担。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