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李亚丹、李晓龙等与韩爱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丹,李晓龙,韩爱文,河南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刁珲,贾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74号原告:李亚丹,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晓龙,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爱文,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吴文峰,总经理。被告:刁珲,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贾环宇,女,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受理原告李亚丹、李晓龙与被告韩爱文、河南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爵公司)、刁珲、贾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且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277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