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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李亚丹、李晓龙等与韩爱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丹,李晓龙,韩爱文,河南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刁珲,贾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74号原告:李亚丹,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晓龙,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爱文,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吴文峰,总经理。被告:刁珲,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贾环宇,女,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受理原告李亚丹、李晓龙与被告韩爱文、河南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爵公司)、刁珲、贾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且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277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