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经济实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秋荣、陈伟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梧州经济实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秋荣,陈伟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3民初745号原告广西梧州经济实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133号惠民小区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吴武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鑑,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杨秋荣,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告陈伟裕,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原告广西梧州经济实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秋荣、陈伟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吴凤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西梧州经济实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瑞鑑、被告杨秋荣、陈伟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梧州经济实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杨秋荣、陈伟裕支付拖欠原告2012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公摊费用等共计2582.9元及滞纳金370.05元(滞纳金从2012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的标准分段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以后另计),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秋荣、陈伟裕辩称,其承认欠缴2012年2月至2015年7月的部分物业费等费用,但拒付物业服务费用是由于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原告服务不到位造成小区环境卫生恶劣、环境绿化缺位、部分业主违章搭盖、其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摩托车被盗汽油九次等情况,且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云龙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梧州经济实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梧州市云龙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云龙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法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作为业主的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部分物业服务费、公共分摊费用等合计2582.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2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4.35%分段计付),符合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其不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秋荣、陈伟裕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梧州经济实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共分摊费用等合计2582.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从2012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4.35%分段计付至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杨秋荣、陈伟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