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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文静与李玉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成,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成,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文静,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文静与李玉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文静退还李玉成垫付款9497.7元。文静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静履行了案件执行款9497.7元,申请执行人文静已全部领取。扣除李玉成给付文静的案件款439.2元外,李玉成实际领取905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