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良娥与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良娥,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2号申请执行人邓良娥,女,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职工,住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附****号。被执行人刘辉,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建设南路*号。关于邓良娥申请执行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查到被执行人刘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宣传法律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刘辉同意主动履行,双方口头达成每月还款1500元的和解协议。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刘辉住房公积金10854元,其另主动还款11000元。鉴于被执行人刘辉履行了分期还款诺言,申请执行人邓良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21执6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辉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良娥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防审判员 洪 灏审判员 李传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星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