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宾馆与陆晓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宾馆,陆晓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537号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宾馆,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路办事处轮窑村*****号。经营者:王品,男,汉族,1962年1月4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陆晓淮,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宾馆与被告陆晓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宾馆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宾馆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宾馆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宾馆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