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殿臣与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殿臣,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于殿臣,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杨洪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殿臣与被执行人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