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小龙、吴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龙,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77号被执行人唐小龙,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刚,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现在监狱服刑。唐小龙、吴刚犯运输毒品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唐小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处吴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因唐小龙、吴刚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唐小龙、吴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小龙、吴刚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大额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小龙、吴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