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先祥与赵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先祥,赵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民初186号原告:江先祥,男,汉族,抚州市人,户籍地抚州市,现住抚州市。被告:赵华明,男,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原告江先祥诉被告赵华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先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华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先祥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30日赵华明借原告10000元,并写下借条。至今未偿还。被告赵华明未答辩。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借条。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两人在北京吃住一起,被告因交房租等陆续借了原告的钱共计1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出具借条,“今借到江先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今借人赵华明2015.11.30”。之后,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应当支付。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华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先祥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芳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