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琪、天津市保安华宝武装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琪,天津市保安华宝武装护卫押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徐琪,男,193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城建局职工中专学校离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安华宝武装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徐广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琪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安华宝武装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武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