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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伟俊与吴天木、韩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俊,吴天木,韩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527号原告:吴伟俊,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吴天木,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韩幼,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原告吴伟俊与被告吴天木、韩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伟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协商解决,吴天木、韩幼已全部履行,申请撤回对吴天木、韩幼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吴伟俊申请撤回对吴天木、韩幼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伟俊撤回对吴天木、韩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伟俊负担。审判员  邓云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録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