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许耀忠与王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耀忠,王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2105号原告:许耀忠,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刚,苏州市相城区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三男,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原告许耀忠与被告王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耀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三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耀忠诉称,原、被告原系生意合作伙伴,2014年被告借用原告在互联网上登记的“逸澄旗舰店”网上商铺名义向第三方贷款人民币48.8万元,后被告陆续归还了人民币32.8万元,尚欠贷款16万元因资金困难未能归还。后原告帮被告归还了上述贷款,另被告还欠原告3万元其他款项,总计结欠原告19万元,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说明一份,确认结欠原告19万元,并约定分期付款,但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三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付款说明一份,其中载明:“王三男欠许耀忠2015年逸澄旗舰店贷款合计金额为190000.00(大写壹拾玖万元整),经双方协商3月底支付50000.00(大写伍万元整),剩余4月底全额付清,金额为140000.00(壹拾肆万元整)。”,该付款说明中署王三男名字,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付款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2014年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苏州太渔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苏州耀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合作期间是到2014年12月31日止,由苏州耀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苏州太渔蟹业有限公司运营网店逸澄旗舰店。在合作期满后,被告个人以逸澄旗舰店的名义向阿里巴巴公司下属的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了48.8万元,当时被告承诺由他归还这笔贷款,但是实际上被告只归还了32.8万元,这笔款项是被告从2015年5月开始每月14日逐月支付的,到了2016年1月14日,被告没有付这笔钱,所以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还钱,原告当时通知了被告,被告表示其暂时周转困难,让原告先帮其还掉,故原告在2016年1月15日开始陆续归还了该16万元。当时说好原告帮被告还掉款项,当做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另外3万元的来由是,当时天猫商城规定逸澄旗舰店的销售额要达到一定规模,如果没有达到,之前原告交了3万元保证金,天猫就会扣掉,因为网店原告是交给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苏州耀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当时和被告说好如果天猫扣了这笔钱,就由被告补给原告,那笔3万元保证金后来被天猫商城扣掉了,所以在2016年3月22日的付款说明中被告写了欠原告贷款19万元,包括原告帮被告还掉的16万元以及被天猫商城扣掉的3万元,因为被告当时资金困难,还不出来,所以这笔19万元就当做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并且约定在2016年3月底、4月底分两次归还。对此原告提供电子商务整合营销服务合同,从逸澄旗舰店的支付宝账户拉取的相关记录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现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名的付款说明,并结合原告的陈述以及其他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结欠原告人民币190000元。付款说明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并未明确年份,被告也未到庭应诉,故无法查明双方当时约定的付款时间,上述付款时间属于约定不明,但在给予被告合理期限后,被告应支付上述款项。另被告还应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2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三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举证、答辩权利的放弃,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三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耀忠人民币1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王三男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