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69朱某与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巩某,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朱某与巩某离婚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朱某自愿与原告巩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子朱嘉豪(2013年9月14日生)由被告朱某抚养,原告巩某自2016年6月起至朱嘉豪独立生活止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原告巩某在不影响朱嘉豪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朱嘉豪,被告朱某应协助;原被告无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原被告共同债务5万元,由原告巩某偿还1.8万元,被告朱某偿还3.2万元;原告巩某负责偿还的1.8万元,由原告巩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交付给被告朱某,由被告朱某偿还给债权人。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巩某有工资可供执行,经核查,被执行人巩某月收入18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巩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约谈被执行人巩某,被执行人巩某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承诺每月偿还700元,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朱某与巩某离婚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