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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李1、李某2与潘某1、黄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某2,潘某1,黄某某,潘某2,潘某3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696号原告李1,男,1983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李某2,女,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学学,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1,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黄某某,女,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潘某2,男,2000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理人潘某1。被告潘某3,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展沟镇展沟村集******户,住上海市嘉定区铜川路***弄***号***室。本院受理原告李1、原告李某2与被告潘某1、被告黄某某、被告潘某2、被告潘某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徐 芬审 判 员  张开红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文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