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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连春与宋福坤、孙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春,宋福坤,孙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595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春,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福坤,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孙玉兰,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连春与宋福坤、孙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上一执行程序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玉兰工资帐户12个月,现冻结期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庄河黑岛分理处帐户存款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