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本贵与陈芳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本贵,陈芳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江本贵,男,生于1954年6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教师。被执行人陈芳保,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江本贵与陈芳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申请人同意在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微信公众号“”